为确保涉及人体生物的医疗行为及医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充分保障患者的个人权益,使之符合医学伦理学原则加强我院医学伦理管理,因人事变动,经院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广水市一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一、 医学伦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胡汉林
副主任委员:余志兵 蔡秀娟
委 员:雷楚林 吴克双 韩家宏 程 灯 陈祖勇 胡 军
付 杰 彭 倩 张 琼
胡季春(湖北省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独立顾问: 汪传主(药学)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雷楚林任办公室主任(兼),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电话:0722-6248645
二、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伦理委员会职责
(1) 医院伦理委员会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医学伦理工作。
(2) 维护患者及医务工作者的权益,论证本院的医学伦理及生命伦理问题,开展生命伦理学普及教育活动,对涉及人体及人体标本的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批准,并提供咨询活动。
(3) 评价、论证本院开展的涉及人体试验的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4) 讨论、论证本院临床实践中遇到的生命伦理难题,提出伦理咨询意见;接受医务人员或病人、病人亲属的咨询与请求。
(5) 对本院已经实施或即将引进的医学创新技术、对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的重大医疗技术等,进行生命伦理的讨论、论证。
(6) 伦理委员会成员应接受有关生命伦理学和卫生法的教育和培训,以不断提升委员的素质和能力。
2. 主任委员职责
(1) 有权对伦理委员会成员进行推荐及任免;
(2) 制定或修改伦理委员会章程;
(3) 审核并签署评审意见;
(4) 主持伦理委员会会议;
(5) 积极参与医院医学伦理道德建设;
(6) 负责伦理委员会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促进医学伦理学之间的工作,并加强本领域的对外交流。
3.副主任委员职责
(1)协助伦理委员会主任做好各项工作;
(2)负责安排伦理委员会各委员的GCP培训及继续教育;
(3)指导伦理委员会秘书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4)伦理委员会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工作。
3.委员职责
(1)对提交审查的研究项目进行充分审查,参加伦理委员会会议并对研究项目进行讨论和评价;
(2)对伦理委员会记录保密;
(3)积极参加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和生物研究的继续教育。
4.秘书职责
(1)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主任委员报告;
(2)负责受理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的内容;
(3)定期组织伦理委员会会议;
(4)根据会议日程通知伦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在会议前将审查材料提交伦理委员会预审;
(5)负责安排会议日程以及会议记录;
(6)根据审查结果准备评审意见,提交主任委员审核签发,及时将审查决定传达给申请人;
(7)对所有批准的研究项目组织跟踪审查,包括修正方案、不良事件审查;
(8)负责安排伦理委员会与申请者、委员、受试者之间的联系;
(9)负责起草伦理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提交主任委员审定;
(10)负责伦理委员会经费管理工作;
(11)负责伦理委员会文件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三、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权力
伦理委员会的权批准或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四、伦理委员会遵守的伦理审查依据
(1)本伦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依据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9月颁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9月颁布《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等对人体生物医学研究项目进行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
(2)本伦理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3)本伦理委员会以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1964年及其以后的最新版本)中伦理原则为指南;
(4)本伦理委员会参照《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WHO)》及以上法规和指南建立标准操作规程;
(5)本伦理委员会遵循ICH-GCP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我国GCP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部分,本伦理委员会遵循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相关精神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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