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市一医院组织全体护士认真学习由温家宝总理签署5月12日正式实施的《护士条例》,这是我国首次强调护士权力的国家法规。
《条例》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行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条例》同时规定: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